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上海极目银河营销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罗芷峰等11人与你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0775-1078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分别支付李德松等10名申请人(不含罗芷峰)工资(各人具体时间段及金额详见附表二《裁决结果明细表》);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麻焕焕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5日期间加班费7586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分别支付李德松等9名申请人(不含罗芷峰、郭凯)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各人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二《裁决结果明细表》);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麻焕焕报销款8070.47元及支付冼婵丽报销款4557.33元;
五、驳回李德松等10名申请人(不含罗芷峰)的其他仲裁请求;
六、驳回罗芷峰的全部仲裁请求。
10775、10777-10780、10782、10784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0776、10781、10783、10785号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郭玉秋,电话:8370162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附表二:
裁决结果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