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湖南越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杨婵英与被申请人湖南越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0124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7278.75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617.5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6470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11日至2024年3月9日停工留薪期工资53671.03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11日至2023年11月13日住院护理费4950元;
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11日至2023年11月13日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
七、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
八、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樊穗文,电话:020—3881382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