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曾燕芬、曾永东、周健莉、何志远、刘庆枨、徐伟湘诉被申请人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4〕13898-1390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6位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分别为曾燕芬49950元、曾永东189000元、周健莉55800元、何志远51700元、刘庆枨107500元、徐伟湘146000元;
二、驳回6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江婉雯,电话:83701602);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