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广东韵达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杨晋军诉第一被申请人广东韵达物流有限公司(你方)、第二被申请人洛之水(洛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芜湖江亿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1829号)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自2024年2月23日至2024年6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23日至2024年6月7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118.86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张树苑,电话:020-8351185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