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上海舒适堡健身美容中心有限公司、上海舒适堡健身美容中心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委受理胡宇樱等7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上海舒适堡健身美容中心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上海舒适堡健身美容中心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0371-1037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胡宇樱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经济补偿金8037.5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胡宇樱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未发工资、奖金、加班费等合计2501.74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梁淑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经济补偿金46267.97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梁淑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未发工资、奖金、加班费等合计5070.83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何嘉伟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经济补偿金57504.29元;
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郑佳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经济补偿金50411.72元
七、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郑佳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未发工资、奖金、加班费等合计5534.33元;
八、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小韵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经济补偿金9588.03元;
九、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小韵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未发工资、奖金、加班费等合计2388.47元;
十、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黎广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经济补偿金40499.2元;
十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黎广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未发工资、奖金、加班费等合计3233.31元
十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莫茜茜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经济补偿金25865.82元;
十三、驳回七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胡宇樱、吴小韵、莫茜茜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申请人梁淑娴、何嘉伟、郑佳茹、黎广俊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郭玉秋,电话:8370162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