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上海蓬崃贸易有限公司 :
本委受理戴前君与你方(第二被申请人)以及第一被申请人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5316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本案定于2024年11月11日上午09时1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第九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胡培培,电话:020-38816291)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
案 件 号 | 穗劳人仲案〔2024〕15316号 |
被通知人 | 上海蓬崃贸易有限公司 |
开庭时间 | 2024年11月11日上午09时15分 |
开庭地点 | 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 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第九仲裁庭 |
仲裁庭组成人员 | 仲裁员:提璐 书记员:胡培培 |
联系方式 | 020-38816291 |
注意 事项 |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延时15分钟仍未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延时15分钟仍未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5.如果案情复杂,案件审理不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期限结束的,将依据该条的规定延期。 6.如案件通过互联网审理,请通过微信“广州劳动人事微仲裁”小程序办理。 |
发送 单位 |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