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上海舒适堡健身美容中心有限公司、上海舒适堡健身美容中心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委受理蔡影微与第一被申请人上海舒适堡健身美容中心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上海舒适堡健身美容中心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2051号)已依法作出决定。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本委决定如下:
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郭玉秋,电话:8370162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