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厦门杰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晓暖、邱逸帆、李安宜、宋安琪、杨碧芬与你方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0576-10580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5位申请人拖欠工资如下:陈晓暖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5月20日工资61795.97元,邱逸帆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5月20日工资33741.38元,李安宜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5月20日工资99103.45元,宋安琪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5月20日工资56827.59元,杨碧芬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5月20日工资116027.59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5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如下:陈晓暖33000元、邱逸帆14250元、李安宜63000元、宋安琪24000元、杨碧芬6400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宋安琪2024年2月加班费1313.4元;
四、驳回陈晓暖、李安宜、杨碧芬3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李惠美,电话:38813879);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