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江苏创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易花诉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华晨达宝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华晨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江苏创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你方的劳动争议一案(穗劳人仲案〔2024〕14499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新的开庭通知书和变更后的仲裁请求等材料。申请人易花的仲裁请求为:1、三位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2491.62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工资4100元、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工资4100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1年6月起至2023年12月期间累计的业绩提成(942038.2元业绩*5%)47101.91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4年11月6日上午09时1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第五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钟文敏,电话:020-83511752)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2024〕14499号
江苏创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易花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请求内容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不包含提交证据当日和开庭当日,开庭时间另行通知),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认真阅读《举证告知书》。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盖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可以证明代理人员工身份的材料。
四、本委决定对已经结案的部分仲裁裁决书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区政务网站公布。仲裁裁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二)涉及个人隐私的;(三)案件敏感,或上网公布产生不良影响的;(四)本委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被申请人认为其涉及的案件符合本条第二款情形或者其他不适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由本委审定同意后,可以不上网公布仲裁裁决书。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同意仲裁裁决书上网公布。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