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蓝眼酒吧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伟君、曾钦梁、崔诚原等17人、黄晓琳、王婉仪、刘嘉文等24人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9994-10010、10170-1019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本案第一被申请人是广州蓝眼酒吧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是广州蓝眼酒吧科技有限公司。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驳回各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并在你方住所地张贴。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胡培培,电话:3881629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若网站公告发出时间与现场张贴时间不一致,以最后日期为准。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