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上海澳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上海澳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吴家亮与第一被申请人上海澳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上海澳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8782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两被申请人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第一被申请人上海澳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上海澳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以下为具体的文书内容)
本委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23年10月24日至2024年3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工资10750元,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355.35元,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姜润欣,电话:020-3881367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