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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彦旭劳务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张本豪)
发表时间: 2024-09-30 17:10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青岛彦旭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本豪诉被申请人青岛彦旭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9858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被申请人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以下为具体的文书内容)

本委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929.6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232.8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931.2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30日起至2022年11月11日、2022年12月3日起至2022年12月8日住院期间伙食费差额520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30日至2023年1月29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3050元;

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30日起至2022年11月11日、2022年12月3日起至2022年12月8日住院期间护理费2550元;

七、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鉴定费390元;

八、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姜润欣,电话:020-3881367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四年九月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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