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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宁县春雷制衣厂仲裁裁决书公告(练金生)
发表时间: 2024-10-09 15:30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肃宁县春雷制衣厂:

本委受理申请人练金生与第一被申请人沧州西伦帝尔服装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肃宁县春雷制衣厂(你方)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3〕13369)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2023年8月7日至2024年3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1日期间工资1964.29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35.57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9月7日至2024年3月1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279.19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江金玲,电话:020-83701930);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十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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