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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玑智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公告(王怀西、陈文慧、曾丽妮)
发表时间: 2024-10-10 17:51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玑智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怀西、陈文慧、曾丽妮与你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0311-1031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怀西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5月11日期间工资、2021年6月23日至2024年6月11日期间加班工资、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1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61486.88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文慧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5月11日期间工资(含2022年、2023年年底双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1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91993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曾丽妮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5月11日期间工资58661.57元、离职前未调休加班费420元、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1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200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怀西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999元、支付申请人陈文慧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7500元、支付申请人曾丽妮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000元;

五、驳回三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李惠美,电话:38813879);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四年十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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