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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鑫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王通成)
发表时间: 2024-10-10 17:54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遂宁鑫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通成与第一被申请人遂宁鑫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商丘宇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1148)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第一被申请人遂宁鑫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第一被申请人遂宁鑫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314.8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616.4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465.6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5日至2024年2月4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3789.3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12日至2023年10月19日的住院期间护理费1050元;

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12日至2023年10月19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

七、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5日至2023年12月29日工伤医疗费16371.66元

八、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 21 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钟晓雯,电话:83511843);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四年十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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