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陕西明旭优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秦剑诉第一被申请人安徽嘉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你方的劳动争议一案(穗劳人仲案〔2024〕1136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本委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钟文敏,电话:83511752);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