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秋颖、罗鹏鹏诉第一被申请人广东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东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2235--12236)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第一被申请人广东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第一被申请人广东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以下为具体的文书内容)
本委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刘秋颖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6月13日期间的工资35717.24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罗鹏鹏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6月13日期间的工资40255.17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刘秋颖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4000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罗鹏鹏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800元;
五、驳回两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姜润欣,电话:020-3881367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