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阳自然、胡谦、宋俊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4〕11018-11020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方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裁决结果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阳自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2000元、支付申请人胡谦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500元;二、驳回申请人阳自然、胡谦的其他仲裁请求;三、驳回申请人宋俊的全部仲裁请求。
申请人胡谦、宋俊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申请人阳自然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 25 号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电话:020-38810204);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