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安徽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孙进营与你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0906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21日至2024年3月19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30851.86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444.4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777.78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111.12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徐敏,电话:83313606);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若网站公告发出时间与现场张贴时间不一致,以最后日期为准。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