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蝉鸣文化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蒋淑妃、刘思欣、陈力玮、黄秋婷、刘锦圣与你方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3885—13889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蒋淑妃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确认申请人刘思欣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8日至2024年6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蒋淑妃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21日期间工资6572.89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思欣2024年5月28日至2024年6月21日期间工资3092.94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力玮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21日期间工资7490元;
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秋婷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工资2592.58元、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工资7000元、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5日期间工资1286.56元;
七、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锦圣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21日期间工资5323元。
申请人蒋淑妃、刘思欣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陈力玮、黄秋婷、刘锦圣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钟秋玲,电话:020-83548279);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