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广州晴桦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 徐怡、陈雅婷、郭盈盈等10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广州晴桦贸易有限公司(你方)、第二被申请人合美宜添(海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0443-10452号)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徐怡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4月21日期间的工资15520.53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雅婷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5154.7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郭盈盈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4960.5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郭雯洁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17日期间的工资4354.8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轩麟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27日期间的工资3408.7元;
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玲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19日期间的工资60761.97元;
七、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朱振辉2023年11月30日至2024年1月20日期间的工资8861.5元;
八、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才雄2023年11月30日至2024年1月20日期间的工资4264.75元;
九、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钟嘉欢2023年11月21日至2024年1月12日期间的工资2210.4元;
十、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龚畅2023年12月4日至2024年12月27日期间的工资2430元;
十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玲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000元;
十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郭雯洁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50元;
十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钟嘉欢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00元;
十四、驳回申请人徐怡、陈雅婷、郭盈盈、郭雯洁、刘轩麟、张玲、朱振辉、李才雄、钟嘉欢、龚畅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徐怡、陈雅婷、郭盈盈、郭雯洁、刘轩麟、朱振辉、李才雄、钟嘉欢、龚畅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申请人张玲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江金玲,电话:020-83701930);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