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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恒树铭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仲裁裁决书公告(刘平、熊毅)
发表时间: 2024-10-17 17:22 信息来源: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东恒树铭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刘平、熊毅诉第一被申请人广东恒树铭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你方)、第二被申请人广东恒树铭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3096-1309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仲裁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两位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349280元,各申请人具体数额详见附件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两位申请人护理费合计7950元,各申请人具体数额详见附件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两位申请人2023年11月20日至2024年5月28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78496.12元,各申请人具体数额详见附件2《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

四、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决的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为两申请人办理离职手续;

六、驳回两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表1:申请人基本信息及仲裁请求汇总表

附表2: 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

 

 

 

 

 

 

 


附表1:申请人基本信息及仲裁请求汇总

序号

案号

姓名

入职时间(年月日)

最后工作日(受伤日)

是否认定为工伤

伤残等级

仲裁请求

第一项仲裁请求

第二项仲裁请求

第三项仲裁请求

第四项仲裁请求

第五项仲裁请求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

停工留薪期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差额

配合申请人办理离职手续。

项目

金额(元)

期间

金额
(元)

金额
(元)

金额
(元)

1

穗劳人仲案〔202413096

刘平

20205

20231120

7

住院伙食补助费

3200

20231120日至2024528

66782.74

266420.5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1444.6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14512.92元

护理费

4800

营养费

3000

交通费

2000

2

穗劳人仲案〔2024〕13097号

熊毅

2022年3月20日

2023年11月20日

8级

医疗费

917.6

2023年11月20日至2024年5月28日

70175.26

167972.7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2561.9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11840.72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

2100

护理费

3150

营养费

3000

交通费

2000


附表2:





           申请人仲裁裁决结果汇总表

 


序号

案号

姓名

裁决事项

(金额:元)

 

1

穗劳人仲案〔2024〕13096号

 

刘平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18300

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护理费

4800

2023年11月20日至2024年5月28日停工留薪期工资

39248.06

办理离职手续

 

2

 

穗劳人仲案〔2024〕13097号

 

熊毅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30980

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护理费

3150

2023年11月20日至2024年5月28日停工留薪期工资

39248.06

办理离职手续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蔡创杰,电话:8559030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四年十月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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