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雪宝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梁传仲与你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3534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7月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64385.73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4月24日至2024年7月8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388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000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 21 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钟晓雯,电话:83511843);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