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黄应强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3202号)已依法作出裁决,本案第一被申请人是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是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9600元和通知金6200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25日期间工资11045.98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2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045.98元;四、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裁决事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胡培培,电话:3881629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