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新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缪锦鹏诉第一被申请人广东扬迈建设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东润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广东新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四被申请人广东新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4224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第四被申请人广东新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以下为具体的文书内容)
本委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三被申请人从2021年11月15日至2023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三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0日未支付的工资差额44428.28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三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差额3848.86元;
四、第四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仲裁请求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仲裁请求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侯君杰,电话:020-3881367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