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蓝眼酒吧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汤静仪、范少迁、陈烈毅等11人诉被申请人广州蓝眼酒吧有限公司你方的劳动争议一案(穗劳人仲案〔2024〕11625-1163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本委裁决如下:驳回11位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钟文敏,电话:83511752);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