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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首税务师事务所南京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公告(于彤)
发表时间: 2024-11-01 16:01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华首税务师事务所南京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于彤诉第一被申请人华首税务师事务所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华首税务师事务所南京有限公司(你方)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3730号)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17日期间的工资5314.77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25日至2024年7月1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6356.32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666.67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张树苑,电话:020-8351185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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