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市广浚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曾梓杰、张涛、曾家乐、黄健、余亮、余伟、陈桂鹏与深圳市广浚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1819--1182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被申请人即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曾梓杰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的应发工资19500元、申请人张涛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的应发工资34000元、申请人曾家乐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的应发工资28000元、申请人黄健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的应发工资34000元、申请人余亮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5月30日的应发工资39677.42元、申请人余伟2023年12月7日至2024年4月30日的应发工资48064.52元、申请人陈桂鹏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的应发工资差额39233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支付申请人余亮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0日期间、申请人余伟2024年1月7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各10000元;三、驳回申请人余亮、余伟、陈桂鹏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曾梓杰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申请人曾家乐、张涛、黄健、余亮、余伟、陈桂鹏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华俊杰,电话:3881337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