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华越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广州穗勤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华浩水处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戴余生与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华越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你方)、第二被申请人广州穗勤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你方)、第三被申请人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佛山三水华浩水处理有限公司(你方)的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379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2023年4月14日至2024年1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2024年1月17日至2024年4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2024年4月14日至2024年6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月16日工资21110.32元,第二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7日至2024年4月13日工资3083.8元,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4日至2024年6月25日工资11883.84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635.26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差额5059.99元;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陈春燕,电话:020-38822275);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