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中商管理教育研究有限公司、广州派学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蔡文婷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4〕1413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方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23年10月30日至2024年7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11日期间的工资23275.86元;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477.6元;
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电话:020-38810843);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