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锦房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瑞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春登与你方(第二被申请人锦房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上海瑞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及第一被申请人广州恒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智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7446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张春登)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12日起至2023年11月22日病假工资11653元; 2、要求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5月11日克扣或拖欠工资24000元; 3、要求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元; 4、要求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410.6元; 5、要求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915.8元; 6、要求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63.2元; 7、要求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工伤)28551.79元; 8、要求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 9、要求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200元; 10、要求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金额1000元; 11、要求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营养费金额600元; 12、其他:第三被申请人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4日上午09时1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第三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少娜,电话:020-83305561)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2024〕17446号
锦房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瑞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本委决定受理张春登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不包含提交证据当日和开庭当日,开庭时间另行通知),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认真阅读《举证告知书》。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盖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可以证明代理人员工身份的材料。
四、本委决定对已经结案的部分仲裁裁决书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区政务网站公布。仲裁裁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二)涉及个人隐私的;(三)案件敏感,或上网公布产生不良影响的;(四)本委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被申请人认为其涉及的案件符合本条第二款情形或者其他不适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由本委审定同意后,可以不上网公布仲裁裁决书。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同意仲裁裁决书上网公布。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