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苏雪琼、龚永玲与第一被申请人广东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你方)、第二被申请人广东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2662—1266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2位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苏雪琼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6月18日的工资33938.72元、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龚永玲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6月18日的工资58318.96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2位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苏雪琼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000元,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龚永玲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0000元;
三、驳回2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樊穗文,电话:020—3881382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