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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合和居餐饮有限公司、国宾宴会餐饮连锁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公告(梁修南等23人)
发表时间: 2024-11-08 18:03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广州市合和居餐饮有限公司、国宾宴会餐饮连锁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 梁修南等23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市合和居餐饮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国宾宴会餐饮连锁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3823-13845)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方(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市合和居餐饮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国宾宴会餐饮连锁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市合和居餐饮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国宾宴会餐饮连锁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罗玉寒与两位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5日至2024年5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刘绍群与两位被申请人2023年10月16日至2024年4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周小英与两位被申请人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黄丽梅与两位被申请人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粟单梅与两位被申请人2023年11月10日至2024年4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位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支付罗玉寒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5月23日的工资13846.15元、刘绍群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的工资9000元、周小英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工资差额2000元、黄丽梅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5日的工资1230.77元、粟单梅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15日的工资570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位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支付罗玉寒2023年11月25日至2024年5月23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807.69元、刘绍群2023年11月16日至2024年4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750元、黄丽梅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3月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230.77元、粟单梅2023年12月10日至2024年4月1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930.77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位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支付罗玉寒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提成2100元;

五、驳回梁修南、黄新萍、冯妙常、岑文孔、梁炎昌、邓南幸、梁炯、周孟、黄有溪、张金飞、沈有勤、李金泽、梁培容、沈城宇、陈大坤、陈俭中、沈有汉、李秀娥18位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六、驳回罗玉寒、刘绍群、周小英、黄丽梅、粟单梅5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梁修南、黄新萍、冯妙常、岑文孔、梁炎昌、邓南幸、梁炯、周孟、黄有溪、张金飞、沈有勤、李金泽、梁培容、沈城宇、陈大坤、陈俭中、沈有汉、李秀娥18位申请人的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案罗玉寒、刘绍群、周小英、黄丽梅、粟单梅5位申请人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市合和居餐饮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国宾宴会餐饮连锁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卢柳红,电话:020-38815054);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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