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尚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宇悦诉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尚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你方)、第二被申请人中山尚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5519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仲裁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18日期间工资差额4784.74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10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叶忆惠,电话:020-38811429);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