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昌福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蒙昌俊诉被申请人广州市昌福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你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648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仲裁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12月、2023年1月、2023年4月、2023年5月、2023年6月、2023年7月的工资,合计138000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待报销费用金额23133.65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蔡创杰,电话:020-8559030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