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孔翠速运(广州)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黎倩心与被申请人孔翠速运(广州)有限公司(你方)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6558号)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15日工资12000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