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四川明阳建设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朱才文与你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4330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3314.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761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0465.6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伙食补助费75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护理费2250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22849.2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鉴定费390元;
六、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郭玉秋,电话:8370162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