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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货(江苏)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公告(冯静韵)
发表时间: 2024-11-19 10:56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有货(江苏)商贸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冯静韵第一被申请人有货(江苏)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你方)、第二被申请人南京新与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南京新与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379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3月工资11661.25元、2021年6月工资23322.5元、2021年7月工资23322.5元、2021年8月工资22400元、2021年9月工资21620元、2021 年10月工资21620元、2021年11月工资21620元、2021年12月工资24514.25元、2022年1月工资24514.25元、2022年6月工资23322.5元、2022年7月工资23322.5元、2022年8月工资22400元、2022年9月工资21620元、2022年10月工资21620元,上述合计306879.75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樊穗文,电话:020—3881382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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