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上官用铭诉第一被申请人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方)、第三被申请人和家生活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3300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2021年4月22日至2023年8月4日期间与第一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4月22日至2023年8月4日期间13薪14薪工资68764.37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4月22日至2022年10月8日期间的工作餐补贴1695元、2023年4月8日至2023年5月10日及2023年7月10日至2023年7月30日期间工作餐补贴540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0日期间的工资14793.02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7529.7元;
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4047.52元;
七、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21日期间住院11天的护理费1650元;
八、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7129.17元;
九、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仲裁裁决第一至第八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十、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何飘飘,电话:83317360);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