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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氖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许康、熊芮、张汉明等10人)
发表时间: 2024-11-28 17:12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海氖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许康、熊芮、张汉明等10人与你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合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4〕14358-1436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按照离职协议中约定一次性支付十位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合计308457(各位申请人的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十位申请人2024年6月工资合计40378.4(各位申请人的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许康、张汉明、吴康伟、李志毅、邹敦锐、薛宇晶报销费(各位申请人的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四、驳回十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许康、李志毅、秦耀洪、钟永铿案件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熊芮、张汉明、吴康伟、邹敦锐、薛宇晶、彭劲威案件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徐嘉琪,电话:83395870);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

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表1:穗劳人仲案〔2024〕14358-14367号案件基本信息表以及仲裁请求表。

附表2:穗劳人仲案〔2024〕14358-14367号案件仲裁裁决结果表。


(本页无正文)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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