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广州市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报告
工作指引》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4〕13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103号)的要求,我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分公司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同)。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市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报告工作,我局制定了本工作指引,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按照指引开展劳务派遣年度报告工作。
附件:1. 广州市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报告工作指引
2.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表
3. 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表
4. 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会情况表
5. 被派遣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表
6. 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情况表
7. 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表
8. 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医疗保险情况表
9. 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情况表
10. 劳务派遣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情况表
11. 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表
12. 劳务派遣协议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表
13. 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情况表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19日
(承办处室:劳动关系处,联系电话:83318409,邮箱:gzldgx@163.com)
附件1
广州市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报告工作指引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103号)的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分公司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同)。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报告工作,现制定本工作指引,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按照指引开展劳务派遣年度报告工作。
一、 需提交的材料
1、《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与穗人社发〔2013〕103号附件9-1同);
2、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3月31日前提交确有困难的,劳务派遣单位出具“本公司承诺在5月30日前向许可(备案)机关提交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说明,并于5月30日前出示原件审查后提交复印件。总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中已明确包含了对分公司的财务审计,分公司向备案机关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可以总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替代。
3、劳务派遣单位如实填写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表(详见附件2~附件13),报告表当中数据应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管理系统记录相一致。电子表格可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劳动关系”业务专题中下载,在提交纸质材料同时将电子文件发送到指定邮箱。
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如实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许可(备案)机关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核验时应尽量利用各职能部门掌握的用工备案登记信息、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等进行核验。核验结果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三、许可(备案)机关自劳务派遣单位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出具回执。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3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