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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7-09-14 17:14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穗人社函〔20172132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总工会  广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修订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总工会

 

 

广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794

 

 

广州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审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长效机制,促进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根据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部署要求,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申报、评审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办法所指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是指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社区(村)、劳动关系和谐街(镇)、劳动关系和谐园区。

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创意园区、产业孵化园区等均可参评劳动关系和谐园区。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有关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广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为劳动关系和谐A级企业、AA级企业和AAA级企业三个等级,其他劳动关系和谐社区(村)、街(镇)、园区不分等级。

申报广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在职职工总数须10人以上(含10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审,是指单位按照《广州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审标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进行申报,由广州市、各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以下简称三方协商会议)对申报单位进行全面、客观的评审,审核是否通过,或作出相应的等级评定。

第五条  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审工作应当按照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单位和单位工会诚信申报、职工积极参与、三方协商会议评审认定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市三方协商会议负责全市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审工作。各区三方协商会议具体负责辖区内所有参评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申报、初审、核实工作。市三方协商会议具体负责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复审工作。

各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方协商会议办)负责材料接收、报送及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三方协商会议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发动相关单位申报。各成员单位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交流。每年将各自掌握的企业情况通报其他成员单位。各级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负责发动所辖会员企业参与创建工作,每年新增会员(在职职工总数10人以上的),参与创建率分别应在30%以上。

第七条 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审工作不得收取企业和单位任何评审费用。

第二章 评审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每年930日前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申报时间。每年1215日前完成审核工作。

第九条 单位与单位工会共同协商研究确定参评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工作,并对照《标准》准备好相应的工作情况材料备查,将单位上一年度内按照《标准》开展的各项具体工作情况和自评分值报送所在园区、街(镇)劳动部门或工会备案后联合向全体职工通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单位所在园区或街(镇)劳动部门、工会对单位与单位工会的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情况公告进行监督。单位与单位工会根据公告期间职工反馈的情况调整自评报告并补充完善相关材料,自评报告由企业所在园区或街(镇)劳动部门或工会加具监督意见后报送所在地的区三方协商会议办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各区三方协商会议对单位与单位工会提交的申报进行初审,并核实单位上一年度内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用工备案、参加社会保险、有效劳动监察、有效信访投诉、劳动争议等情况。需要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的,区三方协商会议办应当指派3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单位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各区三方协商会议将通过初审和核实后的单位情况报送市三方协商会议办。市三方协商会议对申报劳动关系和谐单位上一年度内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用工备案、参加社会保险、有效劳动监察、有效信访投诉、劳动争议等情况进行复审。需要对申报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的,市三方协商会议办应当指派3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单位进行核查。

对申报劳动关系和谐AAA级企业的由市三方协商会议办统一分别征求市税务、安监、卫生、工商、环保等部门关于企业上一年度内依法照章纳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违法经营、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和政策等情况。

复审结果分别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市总工会公众网、市企业联合会网、市工商业联合会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市三方协商会议应重新审核并向其通报说明。

第十三条 复审情况公示期内没有出现异议,或者异议不能成立的,由市三方协商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分别授予相应级别的广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广州市劳动关系和谐社区(村)广州市劳动关系和谐街(镇)广州市劳动关系和谐园区称号,颁发相应证书或牌匾,分别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市总工会公众网、市企业联合会网、市工商业联合会网进行公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实行分级制度,获得劳动关系和谐A级企业称号满一年才能申报劳动关系和谐AA级企业;获得劳动关系和谐AA级企业称号满一年才能申报劳动关系和谐AAA级企业。

第十五条 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实行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年度报告制度。劳动关系和谐单位与单位工会每年930日前填写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年度报告表,报送所在园区或街(镇)劳动部门或工会加具监督意见后报送所在地的区三方协商会议办。

第十六条 各区三方协商会议对单位与单位工会提交的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年度报告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报送市三方协商会议办。

第十七条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和单位工会应当如实诚信申报和提交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年度报告,市、区三方协商会议办必要时可指派3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抽查相关资料。

对广州市劳动关系和谐AAA级企业年度报告的,由市三方协商会议办统一分别征求市税务、安监、卫生、工商、环保等部门关于企业上一年度内依法照章纳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违法经营、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和政策等情况。

对于经市、区三方协商会议审核通过年度报告的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由区三方协商会议在和谐劳动关系证书加盖印章确认。

第十八条 市、区三方协商会议建设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审管理系统,实行网上申报和评审,并将日常监管情况及时录入系统。

市三方协商会议在评审中发现已获评广州市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不符合创建和谐劳动关系评审标准的情形,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审系统上及时作出降级或者取消处理。

 

第四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九条 当年没有如期提交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年度报告的企业,次年不能申报上一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连续2年没有提交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年度报告的单位,列入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异常名录。连续3年没有提交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年度报告的单位,取消劳动关系和谐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企业与企业工会可以在提交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年度报告时对照《标准》自动降低等级,或经区三方协商会议初审核实、市三方协商会议复审(复核)可以降低和谐劳动关系等级(原为A级企业称号的取消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

第二十一条 出现《标准》所列一票否决情况,或者在申报、年度报告中隐瞒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情况,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称号的,经市三方协商会议审定,撤销劳动关系和谐荣誉称号,两年内不得参加申报评审。

第二十二条凡被取消或撤销劳动关系和谐荣誉称号的,相应的证书和牌匾作废。凡被降级的,原来的证书和牌匾作废,换发降级后的证书或牌匾。

第二十三条 市、区三方协商会议成员单位在组织企业或企业家参加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评选时,原则上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作为参评必要条件。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是企业经营者参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企业、企业经营者评先评优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市、区三方协商会议成员单位在为企业、企业工会或企业职工提供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时,应优先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纳入服务对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劳动监察、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出具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诚信证明等方面提供方便服务。有条件的区可以对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进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市三方协商会议定期联合发文对获得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市总工会公众网、市企业联合会网、市工商业联合会网公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名单,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进行专题宣传。

第二十六条 如非举报和投诉,原则上市、区三方协商会议成员单位在开展专项检查时,不再对劳动关系和谐AAA级企业进行检查,对于劳动关系和谐AAA级企业,减少巡查和检查频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三方协商会议负责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园区和示范区评审办法》(穗人社函〔20141282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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