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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加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4-10-29 14:49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市直属各企业、各集团公司,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中共广东省委维稳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总工会关于印发 <预防化解处置劳资纠纷攻坚年行动方案> 和 <广东省劳资纠纷风险预警防范办法> 的通知》(粤政电〔2014〕66号)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和示范区评审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函〔2014〕1282号)和《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和示范区评审活动的通知》(穗人社函〔2014〕143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强化社会责任,发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示范引领作用,现就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发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审工作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是预防化解劳资纠纷的一项积极举措,是实现企业和职工双赢的有效途径,是建设平安广州和谐广州幸福广州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宣传和发动,积极鼓励和支持所属企业全面参与评审活动,2014年参与率要达60%以上并在以后各年逐步提高。

  二、自查自纠,认真组织申报。我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要严格按照广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凡经自查符合广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的,要积极向所在区(县级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设在各区、县级市人社局)进行申报,确保2014年评定为广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达45%以上并在以后各年逐步提高。

  三、对照标准,积极整改完善。凡经自查与广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确有差距的,要认真组织整改。在整改过程中要积极听取职工意见,认真筛选排查劳资纠纷隐患,完善企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人文关怀和对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扎实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各项工作,争取尽快成为广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四、落实责任,健全组织机构。各单位要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审工作,各直属企业、集团公司请于10月31日前将联系人汇总表(见附件)报送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联系电话:83318452,传真:83323267)。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请迳向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设在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联系人:杨秋元,联系电话:83318452)反映。

  附件:广州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审工作联系人汇总表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10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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