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函〔2020〕3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
按照《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复工复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卫疾控函〔2020〕52号)和《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4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劳务派遣用工安全有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复工复产防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区人社局、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重要讲话精神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到做好劳务派遣员工防疫工作是疫情防控重要环节的重要性,组织最强工作力量、采取最有力举措、执行最严格要求,处理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关系,以科学、合理、适度、管用为原则,突出重点,分类施策。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复工前评估,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配合有关机构做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防止复工复产后疫情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内传播,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原则,即复工前,派遣员工的疫情防控由派遣单位负责;复工后由用工单位负责,并参照本单位员工防控要求进行统一管理,派遣单位协助管理,组织落实复工复产相关工作。
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分别成立新冠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责任人为疫情防控第一负责人,要成立健康管理小组,并同时设立健康管理责任人,主动对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单位安全、健康、环保管理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作用。要组织制定防控工作方案并部署实施,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理工作应急预案。
三、各劳务派遣单位要加强用工安全源头管控
各派遣单位要严格落实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当前特别要落实《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4号)的要求,切实做好防控工作。要提前对员工摸底调查,可要求新返穗返岗人员提供中国移动、中国电信或中国联通发布的个人轨迹证明信息,了解抵粤人员近14天内行程,有无到疫情高发地,有无接触新冠肺炎病例、疑似病例情况。对被派遣员工返岗人员数量、计划出行时间等情况进行统计。同时,要督促用工单位参照直接用工人员做好被派遣员工上岗时间、健康监测、防疫物资等衔接工作。尚在境内疫情严重地区人员不得擅自返穗。疫情严重地区返穗人员须接受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健康观察14天,居家隔离的房屋应满足单独居住或每人均有单独房间,否则一律实施集中隔离健康观察。居家隔离和集中隔离人员抵穗次日前均要进行核酸检测,隔离期间一律不得外出,15天后无症状且在此核酸检测为阴性的,方可解除健康观察(隔离期从疫情严重地区抵穗人员抵穗之日起开始计算),居家隔离人员违反规定的,转为集中隔离,并承担相应责任。境内其他地区抵穗人员14天内除上下班外不得外出,不得组织、参与聚餐、聚会,出现发热等不适症状的到指定医院排查治疗。所有入境人员必须进行健康申报,并进行分类管理。
四、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做好复工前后防控工作
各派遣单位在复工复产前要分批次开展全员知识培训(包含所有单位后勤工作人员)。对派往用工单位的派遣员工,要督促用工单位针对不同岗位派遣员工开展有针对性的知识培训,并协助用工单位共同做好复工前防控物资准备。各派遣单位要督促用工单位对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综合评估,重点包括防护物资储备、人员培训、规章制度,评估合格后复工。
加强复工后防控工作。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根据员工数量和场所等实际情况可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医学观察点和单独隔离观察间。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做好员工每日健康监测和登记,加强公共区域疫情防控和管理,注意公共场所内的卫生,指导员工做好个人防护。复工复产期间如出现感染病例,应按照政府部门要求及时有效的开展相关防控措施。
五、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
各区人社局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方案,安排专人负责防控工作,要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做好员工宣传和管理,加强对本辖区内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人员流动性较大企业的用工监测,加大对劳务派遣单位疫情防控督促检查力度,对存在问题的立查立改,不留隐患。要做好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处工作,妥善处理疫情期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对出现问题多、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劳务派遣单位,要采取约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拒不配合防疫工作、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许可资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落实《关于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风险隐患全面排查工作的通知》,及时开展督查,了解各区人社局和劳务派遣单位在疫情防控和用工服务方面的具体情况。
附件: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复工复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卫疾控函〔2020〕52号).doc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