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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个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2-04-27 17:27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劳动关系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函〔2022〕130号


各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工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修订了《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工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请迳向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总工会

广州市企业联合会/广州市企业家协会    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2年4月18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工作,及时、便民、高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调解工作程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规定》《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工作方案》(穗人社函〔2017〕21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广州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负责具体开展调解工作(以下简称“三方联调中心”),受理下列调解案件:

  (一)仲裁机构移送的暂缓立案先行调解案件;

  (二)劳动人事争议在线管理调解平台、“粤省事”调解仲裁平台等由劳动人事争议行政管理部门开发的线上平台(以下简称“线上平台”)委派的调解案件;

  (三)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认为可以交由三方联调中心调处的其他调解案件。

  第三条  劳动人事争议坚持调解优先。调解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及时、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调解员名单由派出单位向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报备。调解实行轮派制。各三方联调中心提前制定《调解员案件分派顺序表》,按受理顺序指派调解员。

  第五条  三方联调中心可以根据所在区域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数量和参与调解案件数量情况,合理配置调解专员,负责引导当事人、衔接三方联调中心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以下简称“仲裁机构”)分派调解案件、建立调解工作台账、配合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协助案件归档、统计工作报表等工作。调解专员名单由派出单位向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报备。

  调解专员工作时间由各三方联调中心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合理安排。

第二章  案件受理

  第六条  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立案条件的案件,经由申请人填写《案前调解申请书》并签名确认后,进入暂缓立案先行调解程序,但下列案件除外:

  (一)单纯确认劳动关系案件;

  (二)同一用人单位前案已无法联系该单位并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案件;

  (三)各三方联调中心根据工作实际认为不适宜案前调解的情形。

  第七条  仲裁机构委托三方联调中心调解案件,由仲裁机构向三方联调中心发出《委托调解函》,连同案卷材料移交三方联调中心,并附申请人签名确认的《案前调解申请书》。

  线上平台指派的案件,由仲裁机构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向三方联调中心发出《委托调解函》,连同有关案卷材料通过相应工作渠道移交三方联调中心。

  第八条  三方联调中心接受委托的,应当于1日内向仲裁机构发出《委托调解确认回复函》。

第三章  案件调处

  第九条  案件调解期限为15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三方联调中心及仲裁机构共同确认,可以延长调解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十条  调解员应整理案件无争议事实、争议焦点等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前做好调解预案。

  第十一条  调解员可以通过以下工作方式开展调解工作:

  (一)组织双方当事人到三方联调中心或经双方当事人和三方联调中心约定的其他场所进行现场调解(以下简称“现场调解”);

  (二)通过“电话+微信、短信、邮件”以及在线平台网络视频调解(具备同步录音录像条件)等方式进行非现场调解(以下简称“非现场调解”)。

  第十二条  现场调解的,当事人到达后,调解员应核对双方身份信息,要求当事人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书等授权文件原件。

  非现场调解的,调解员应根据申请人事先提供的信息核对双方身份信息。

  第十三条  现场调解的,调解员应当根据调解工作情况制作《调解笔录》。

  非现场调解的,调解员应整理开展调解工作的电话、微信、短信、邮件内容和工作截图等资料,并将资料作为制作《调解笔录》的附件。

  第十四条  调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调解程序并告知当事人和三方联调中心:

  (一)被申请人无法联系的;

  (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或者退出调解的;

  (三)调解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四)调解中发现案件涉嫌虚假诉讼,涉及重大、复杂、疑难、敏感事件,诉求、证据等材料涉嫌违法犯罪等不适宜调解的情形;

  (五)存在其他无法继续进行调解的情形。

第四章  案件结案与费用结算

  第十五条  现场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调解员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协议书》,连同《调解笔录》交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员署名。

  非现场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调解员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协议书》,预约双方当事人到三方联调中心,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核对双方身份信息后,连同《调解笔录》交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员署名。

  第十六条  三方联调中心按照所在地仲裁机构工作要求,引导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后填写《置换劳动人事仲裁调解书申请》,由调解员制作《置换调解书笔录》,送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审查确认置换《仲裁调解书》。

  仲裁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无需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直接出具《仲裁调解书》。

  第十七条  调解员根据调解工作情况填写《调解情况记录表》,由三方联调中心报送给仲裁机构,告知调解结果。

  第十八条  案件调解成功,支付相应工作补贴的情形:

  (一)调解结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签署《调解笔录》,签订《调解协议书》或仲裁机构出具《仲裁调解书》的;

  (二)经调解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但不愿意签署《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仲裁调解书》等调解书面材料的,调解员可以在《调解情况记录表》备注栏中说明情况,并将制作的《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没有制作《调解协议书》,但双方已履行完成约定,需提供确认双方履行完协议约定(收付款)的截图等工作材料)交仲裁机构审核,由仲裁机构在《调解情况记录表》上加盖仲裁机构公章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  案件调解不成功,支付相应工作补贴的情形:

  现场调解、在线平台网络视频调解(以正式进入调解程序开始计算时间,平台需具备同步录音录像条件)付出实质性劳动,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调解员提供双方当事人签署的《调解笔录》的。

  双方当事人不愿意签署《调解笔录》,调解员可以在《调解情况记录表》备注栏中说明情况,并将制作的《调解笔录》交仲裁机构审核,由仲裁机构在《调解情况记录表》上加盖仲裁机构公章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通过“电话+微信、短信、邮件”方式调解达成协议的,按照本细则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支付工作补贴;未达成协议的,不支付工作补贴。

  第二十一条  三方联调中心调解专员、调解员办案补贴由三方联调中心所在区域的财政予以保障或由调解专员、调解员派出单位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调解结束后,三方联调中心根据调解结果,结合调解实际情况收集整理《案前调解申请书》《委托调解函》《委托调解确认回复函》《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仲裁调解书》《调解情况记录表》等有关调解工作材料,建立调解工作档案。

第五章  案件台账与工作管理

  第二十三条  调解专员、调解员应当按照三方联调中心和派出单位的工作要求填报相应的工作台账。

  第二十四条  调解专员定期向派出单位报送三方联调中心调解工作情况和有关资料,报送实行一案一报。

  调解成功的,需汇总派出单位制定的《工作台账》和与调解案件相关的《调解笔录》《调解情况记录表》《调解协议书》《仲裁调解书》等资料的扫描件。

  调解不成功的,需汇总派出单位制定的《工作台账》和与调解案件相关的《调解笔录》《调解情况记录表》等资料的扫描件。

  第二十五条  连号且有共同被告的单个案件合并调解的、案件经过多轮调解的视为开展了一宗调解案件。

  第二十六条  三方联调中心每月填报《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情况汇总表》,加盖三方联调中心印章,或者加盖仲裁机构与调解员派出单位的公章,并写明制表人、审核人。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情况汇总表》作为向调解工作人员支付办案补贴的依据,一式两份,三方联调中心和调解工作人员派出单位各保留一份。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投诉调解员的,按照以下工作方式进行处理:

  (一)先交由调解员所在的三方联调中心进行处理;

  (二)如当事人仍不满意的,交由调解员派出单位进行处理。

  调解员违反调解工作要求的,由派出单位将调解员从调解员名册中删除并向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报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中的“1日”“次日”指工作日,“15日”指自然日。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遇有特殊情形的,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可以即时修订。


  附件:

  1.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调解员案件分派顺序表(样书)

  2.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案前调解申请书(样书)

  3.广州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调解函(样书)

  4.广州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委托调解确认回复函(样书)

  5.广州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调解笔录(样书)

  6.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书(样书)

  7.置换劳动人事仲裁调解书申请(样书)

  8.广州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置换调解书笔录(样书)

  9.广州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样书)

  10.调解情况记录表(样书)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附件1-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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