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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事厅、省体育局关于我省教练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等文件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4-09-27 09:51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字号:

文件 

 穗人发〔2004〕79号


转发省人事厅、省体育局关于我省教练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等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体育局,市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体育局《关于我省教练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等文件的通知》(粤人发〔2004〕23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的实际,就申报评审工作的有关审核意见填写要求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申报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所提交的《体育教练员职务申报表》第10页“基层单位意见”栏,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及其所属区、县级市政府人事部门或市直属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分别加具意见。

 

广州市人事局
广州市体育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我省教练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等文件的通知

粤人发〔2004〕23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体育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改革和完善我省体育教练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优化教练队伍结构;加快教练队伍建设,根据教练系列的特殊性,除国家级教练(正高)职务外,从2004年起,我省高级教练(副高)、中级教练、初级教练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全面贯彻执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严格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3〕202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 0 04 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粤人发〔2004〕163号),并结合我省教练专业技术职务的实际,对我省高级、中级、初级教练职务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类民办奥运会、全运会项目的业余体校、运动学校及企业性质体育俱乐部工作的教练员,申报评审高级以下教练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申报程序、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等方面与专业队及公办各类体校的教练一视同仁,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为在民办体校、体育俱乐部的教练员提供服务。

  (一)在民办体校、体育俱乐部的教练员的任教时间可连续计算,具备任职条件的,可在我省申报评审高级以下教练职务。

  (二)民办体校、牌俱乐部的教练员需申报评审高级以下教练专业技术职务的,按省体育局每年下发的申报教练专业技术职务审核材料的通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按照粤人职〔1996〕4号文“第四条 审定权限”的规定办理申报评审。评审结果的公示工作由人事部门、体育部门负责落实。符合高级以下教练职务任职条件的《教练职务申报表》(原件)由移交到其人事档案管理的机构存入本人档案。

  二、未正式办理调动手续的外省教练,凡与我省专业队或各级各类体校、体育俱乐部签有聘约,并工作1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经所在体校或俱乐部,按规定的程序申报评审高级以下的教练专业技术职务,其在外省评审通过的教练专业技术职务,经确认后予以承认。

  三、在国外取得体育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不受资历限制,按其实际教练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高级以下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国外取得的教练工作业绩视为教练专业技、术业绩。

  四、在我省工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以及外籍人士中的教练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自愿原则,按我省现行教练职称评审的任职条件、评审程序、评审办法等政策规定申报评审高级以下教练专业技术职务。

  五、凡符合申报任职条件要求的教练,可同时申报评审两个专业(系列)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六、凡符合申报条件,且身体健康、正受聘于我省专业队或各类体校,从事教练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以通过现受聘工作单位,申报评审教练专业技术职务。其评审通过的教练专业技术职务,仅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评价,办理离、退休手续时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不变。

  七、目前还是工人身份但在教练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评审高级以下教练专业技术职务,其评审通过的教练职务与专业技术人员一视同仁。

  八、为贯彻业绩优先的原则,鼓励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对我省高级教练以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学历、资历条件作如下调整:

  (一)凡申报评审中级教练职务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同时将学历(学位)、资历条件调整为:

  1、获得体育院、系硕士学位的,从事教练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体育院、系硕士学位前后从事教练工作累计3年以上的;

  2、体育院、系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体育院、系双学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务后,从事教练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初级教练职务的,从事教练工作4年以上;

  3、体育院、系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初级教练职务后,从事教练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初级教练职务的,从事教练工作5年以上;

  4、体育院、系专本科毕业,取得初级教练职务后,从事教练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初级教练职务的,从事教练工作8年以上;

  5、体育中专毕业的,从事教练工作15年以上的;或取得初级教练职务后,从事教练工作8年以上的,可申报评审中级教练职务。

  (二)凡申请评审高级教练职务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否受聘的限制。具备体育院、系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教练职务后、从事教练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高级教练职务任职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高级教练职务。

  九、外语条件

  体育教练员的外语考试成绩,作为申报晋升教练专业技术职务的必要条件,由于教练员经常要带队出国比赛或接触国际体育队伍,特别是专业队的教练员,至少要掌握一门外语,所以,教练员没有参加外语考试的,不得申报评审中级以上教练、职务。根据粤人发〔2003〕178号、粤人发〔2004〕163号及人职发〔1994〕4号、粤体人〔1998〕134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教练队伍和教练工作的实际情况,从2004年起,调整我省高级教练以下的外语条件。

  (一)我省优秀运动队(即专业队,包括企业性质的奥运会、全运会项目体育俱乐部,如东弟宏远俱乐部及各足球俱乐部)的教练员申报中级以上教练职务的,必须参加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省人事厅委托省体育局组织的全省体育教练员职称外语考试(试卷满分为 100分),考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者,申报同一等级教练职务的,不受证书有效期限制。

  (二)教练员凭1997年及以后国家人事部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可申报评审相应级别教练职务,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三)各类业余体校(包括省体校,下同)的教练员申报中级以上教练职务的,必须参加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省人事厅委托省体育局组织的全省体育教练员职称外语考试,考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的,申报同一等级教练职务的,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低于60分的,当年有效。

  (四)1955年(含1955年,下同)以前出生的,以及1997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专业队或各类业余体校的教练员,申报中级教练及高级教练(副高)职务的,其外语考试成绩仅作参考,但只是当年有效。

  (五)1956年至 1959年出生的专业队或各类业余体校的教练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的,当年有效。

  (六)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考试的教练员,可凭BFT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申报、评审高(副高)、中级教练职务。其中,通过BFT(A)级者,可申报、评审高级(副高)教练职务;通过BFT(I)级者,可申报、评审中级教练职务;

  (七)行政区划变动地区(县转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凡变动前报名参加了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省体育局组织的全省教练职称外语考试,且取得有效成绩的,在有效期内,可凭合格证或外语成绩通知单,按变动前所属县及以下相关政策申报、评审高级、中级教练职务。过了有效期的,应按现行政区划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档次报考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

  (八)以下情况免考职称外语:研究生毕业的;经过援外教练员培训班培训并援外一年以上的;1966年以前任教的;在区(县、县级市)体校任教的;转换系列评审的教练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与转岗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现资格职务)是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

  十、对业绩显著、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特殊评审的办法,评审高一档次教练职务。

  (一)业绩显著、作出突出贡献的教练专业技术人员的范围:

  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获得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者;
  3、经人事部等七部门委选拔进入“国家千百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者;
  4、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二)上述人员(含已离退休人员)申报高一档次资格,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依照现行程序报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省人事厅负责组建专家评委会,审核申报高级教练以下的业绩材料,确定相应教练职务;国家级教练的,可由省人事厅向国家体育总局推荐评审确定为国家级教练。

  十一、实行公示制度

  (一)申报前公示。申报、评审高、中级教练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认真收集群众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并调查核实。对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所在单位应要求申报人剔除或按事实予以更正。公示结束,所在单位应填报《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公示情况表》,如实反映问题和意见,加盖公章后作为其申报材料的一部分,按规定程序上报。对拒不更正与事实不符的申报材料的,单位有权拒绝上报。

  (二)评审结果公示,全省高、中级教练职务评审组的评、审结果,必须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会评审通知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问〔2002〕236号),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资格名称,返回所在单位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核准和在省人事厅网站上公布名单,印发符合教练职务任职条件通知。

  十二、申报国家级教练专业技术职务不执行本文件,其评审、申报的条件、规定继续执行人事部、国家体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4〕17号)。

  十三、本文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迳向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体育局人事处反映。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体育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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