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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4-10-14 09:58 信息来源: 广州市人事局 浏览字号:

广州市人事局文件 

 穗人发〔2004〕127号


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4〕2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事局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

粤人发〔2004〕28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1997至2004年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或2005年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达到人事部划定的全国通用标准以上成绩,可根据外语等级适用范围的规定,申报评审相应级别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成绩长期有效。取得A级合格证书或A级全国通用标准以上成绩的,可申报所有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成绩长期有效。

  二、属于粤人发[2003]178号、粤人发[2004]108号文件规定外语条件倾斜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取得上述两文件规定的外语倾斜分数线以上的成绩,可申报评审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取消当年有效的限制。

 

广东省人事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4]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部门:

  为做好2005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语能力是衡量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特别是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开放不断发展的新形势,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中央批准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对不同系列、不同职务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能力都做出了规定。凡依据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均应按照《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规定的范围,报名参加相应语种、级别的外语水平测试。

  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是在总结各地、各部门外语水平测试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实施的,根本目的是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外语学习,不断促进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考试内容和方法都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2005年将根据当年命题水平和考试情况确定各语种、级别、类别的全国通用标准,对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人员发放考试成绩通知书,不再核发考试合格证书。考试成绩使用有效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部门等自行确定。

  三、外语能力是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水平的提高。在工作中要避免职称外语“一刀切”的做法,也要防止放任对职称外语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部门等要结合全国通用标准,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和行业发展需要,确定不同系列、职务层级对外语成绩的要求。

  四、加强考试管理,严格考场纪律和考试工作纪律,切实维护考试的客观公正性。对考场舞弊、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的,要及时严肃处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举办与考试有关的培训。严禁组织强制性考前培训和借考试报名搭售各类书籍资料。

  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联系。

 

人事部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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