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事局文件
穗人发〔2008〕148号
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发〔2008〕185号)转发给你们,自2009年起试行两年。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联系人:李少辉,联系电话:83126046)
广东省人事厅文件
粤人发[2008]18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
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技术员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起开始试行两年。试行中请注意收集有关问题及修改意见,并于2010年12月底前专题报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评审标准
第一条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高级工程师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必须具有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方法,并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熟悉有关法规;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掌握本专业现代化科技管理,及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并能在实践中正确应用。
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应有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攻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具有主持并承担本专业重点科研课题、大型工程技术项目、中型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新产品开发(研发)项目、重点实验检验站(室)建设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和总结的能力,以及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在主持并承担本专业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具有较大价值的科技项目,或在引进消化、开发创新、推广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或研发本专业新产品、建设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大、中型实验检验站(室)、承担援外(境外)本专业工程技术项目中,取得显著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公开发表过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论著。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审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以下简称本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的评审范围,提交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要求的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申报。
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范围,或未达到本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的,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评审,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 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轻工业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轻工工程专业的应用科学研究、工程设计、规划设计、产品开发设计、生产工艺及轻工业设备设计、生产技术管理、轻工业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轻工业产品质量检测与监督认证、技术推广、综合利用、轻工业标准化及科技信息、轻工业生产环境保护等工程技术岗位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方可申报评审本资格。
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能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凡未如实申报而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六)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者(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者。
取得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资格者,申报本资格,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答辩判定其是否具备与本资格相对应的本专业知识水平和能力。
第十条 外语条件
一、考试等级:凡申报本资格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A级考试。
二、有效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1997年以来全国职称外语考试A级成绩合格证书(成绩单),申报本资格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三、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或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鉴定证明)。
(二)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三)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四)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A级或高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
(五)具备下列条件者: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下同)。
2、获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或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均为前3名)。
3、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六)在县(不含市辖区)及以下所属单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
(七)1960年以前出生,或1977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八)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
四、1961至1965年出生的,外语成绩放宽到40分以上。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报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地级市以上的人员应取得5个模块,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4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三)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或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195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一、申报人员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主动接受以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继续教育内容分公共必修科目和专业必修科目。公共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为准,专业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确认为准。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曾参加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重点新产品项目的科技攻关、研究开发的全过程1项以上,完成任务较好或得到推广应用。
二、作为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曾参加本行业较高难度、较复杂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2项以上,并得到推广应用和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曾担任大型工程项目设计1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设计3项以上的技术负责人,或大型工程项目设计2项以上的分项技术负责人。
四、曾担任1项以上援外(境外)工程项目设计负责人,或曾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援外(境外)工程项目建设、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五、曾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1项以上省、部级轻工专业方面行业规划或企业技术改造规划的编制并被采纳,得到同行专家认可。或曾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制定本行业、本企业的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或技术管理文件2项以上,实施效果良好。
六、曾作为主要起草人,承担1项轻工专业国家标准或2项轻工专业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工作或实验验证工作。
七、在轻工行业企业的生产、技术管理或新产品、新工艺设计中,曾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处理过生产过程中的重大生产、管理技术问题,或解决过疑难技术问题2项以上,或曾负责消化、吸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2项以上。
八、曾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省、部级组织推广的先进技术项目2项以上,实施效果良好。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省(部)级轻工工程类技术成果奖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地级以上市轻工工程类技术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五、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项目1项,或省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项目2项以上的技术负责人(前5名),项目已通过立项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专家组的鉴定或验收。
六 获得有较大价值并转化为生产力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前5名专利权人)。
七、提出本专业新理论,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或应用新方法、新材料1项以上,经专家鉴定,在某一方面确实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八、 在设计、施工或设备运行和维修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1项以上,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专家组的认可,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技术贡献者。
九、在新产品设计、改进工艺流程、选用新设备,开发新产品(新品种)、扩大应用新领域、提高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减少三废排放等本专业某一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专家组的认可,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
十、完成对引进新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发展或使之与国产设备、原材料配套项目1项以上,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专家组的认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
十一、获得当地政府部门奖励、表彰的援外(境外)工程项目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须提交证书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论文、著作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刊号)及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SN刊号(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刊物,或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BN书号(国际统一书号)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出版与本专业岗位工作相关的,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的本专业较高水平(价值)的论文、著作,撰写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二、合作完成(独立撰写2万字以上第一作者)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和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以上。
三、独立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四、合作完成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2篇。
五、独立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第一作者2篇,以及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
六、独立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第一作者2篇,以及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须提交宣读证书)。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广东省轻工工程各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按下表所列专业分别设工程、设备、工艺、检验、技术管理、质量管理6种规范专业名称。如造纸专业,分别为“造纸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造纸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造纸工艺专业高级工程师”、“造纸检验专业高级工程师”、“造纸技术管理专业高级工程师”、“造纸质量管理专业高级工程师”,级别为副高级。
序 | 工业部门名称 | 专业名称 | 包含的主要范围 |
1 | 造纸工业 | 造纸 | 制浆、造纸 |
2 | 日用机械工业 | 日用机械 | 自行车、缝制机械、钟表及配件 |
3 | 日用硅酸盐工业 | 日用陶瓷 | 日用陶瓷 |
卫生陶瓷 | 卫生陶瓷 | ||
日用硅酸盐 | 日用玻璃器制品、玻璃和陶瓷窑炉及专用耐火材料、搪瓷制品 | ||
4 | 日用化学制品工业 | 日用化工 | 洗涤用品、电池、化妆品、香料、香精、牙膏、涂料、油墨、蜡制品、火柴、三胶(骨胶、皮胶、明胶) |
5 | 食品工业 | 制糖 | 制糖 |
食品 | 焙烤食品、罐头、乳品、食品添加剂、饮料、方便食品、米面制品、腌制食品、肉禽水产加工食品、蔬果加工食品、保健食品、调味食品、蜂产品 | ||
发酵 | 发酵制品、酿酒、酒精、发酵调味品 | ||
6 | 粮油工业 | 粮食 | 粮食加工、粮食储藏与害虫防治、粮食综合利用制品、粮食储运装备 |
食用油脂 | 食用油脂加工、食用油脂综合利用、食用油脂储运装备 | ||
7 | 制盐工业 | 制盐 | 制盐、盐制品 |
8 | 烟草工业 | 烟草 | 卷烟、雪茄烟、鼻烟、复烤烟叶 |
9 | 皮革毛皮制品工业 | 皮革毛皮制品 | 皮革毛皮加工、羽绒制品加工 |
10 | 家具工业 | 家具 | 家具 |
11 | 文教体育用品工业 | 文教用品 | 文教用品 |
体育器材 | 体育器材与用品 | ||
乐器 | 乐器 | ||
12 | 燃气器具工业 | 燃气器具 | 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具、燃气用具、燃气专用配件 |
13 | 光学、感光器材及材料工业 | 光学制品 | 照相机、摄录机、眼镜及配件 |
感光材料 | 胶卷、相纸、X光片等感光材料制品 | ||
14 | 塑料制品工业 | 塑料制品 | 塑料制品 |
15 | 五金制品工业 | 五金、金属制品 | 五金、金属制品 |
16 | 家用电器工业 | 家用电器 | 家用电器制品、家用电器配件 |
17 | 照明器具工业 | 照明器具、电光源 | 照明器具、电光源、灯泡、LED |
18 | 衡器工业 | 衡器 | 衡器具生产与软件、程序开发 |
19 | 玩具工业 | 玩具 | 玩具及配件制造生产、玩具程序与软件开发 |
20 | 室内装饰工业 | 室内装饰 | 室内装饰装潢材料与器具生产、室内装饰装潢工程 |
21 | 日用杂品工业 | 日用杂品 | 日用杂品、木制品、藤棕竹草制品、徽章制品 |
22 | 轻工包装与印刷工业 | 轻工包装与印刷 | 轻工包装、轻工印刷材料生产、印刷图文信息处理 |
23 | 轻工仪器仪表工业 | 轻工仪器、仪表 | 轻工仪器、仪表 |
24 | 轻工装备与工程 工业 | 轻工机械装备 | 轻工机械、轻工设备、轻工模具 |
轻工热电装备 | 轻工热电装备生产、安装、运行、控制 | ||
轻工制冷装备 | 轻工制冷装备、生产、安装、运行与控制 | ||
25 | 轻工电气工业 | 轻工电气 | 轻工电气装备生产、安装、运行与控制 |
26 | 食品生物技术工业 | 食品生物技术 | 基因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蛋白质工程、发酵工程 |
27 | 饮用水及水处理 工业 | 饮用水及水处理 | 饮用水、水质处理、海水淡化、轻工以及排水工程 |
第十七条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取得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2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作为申报本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2个资格,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在本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提交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是否具备本资格条件的要求,应由政府人事部门设置的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评审范围,降低申报评审的标准和条件,不得违反申报评审程序。凡违反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条 本专业资格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见附录。
第二十一条 本资格条件由广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评审标准
第一条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工程师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工程师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工程师必须具有较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方法,能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有关法规;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并在实践中正确运用。
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工程师应有较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具有完成本专业中型以上工程技术项目或科研项目的能力;具有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工程师在主持或参与完成中小型工程技术项目或科技项目,或在引进消化、开发创新、推广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或研发专业新产品、建设工程技术中心或实验检验站(室)、承担援外、境外轻工工程技术项目中,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公开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论文、论著。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本专业工程师资格(以下简称本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的评审范围,提交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和第三章第十六条要求的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申报程序申报。
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范围,或未达到本资格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程序的,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评审,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 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轻工业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轻工工程专业的应用科学研究、工程设计、规划设计、产品开发设计、生产工艺及轻工业设备设计、生产技术管理、轻工业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轻工业产品质量检测与监督认证、技术推广、综合利用、轻工业标准化及科技信息、轻工业生产环境保护等工程技术岗位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方可申报本资格。
第八条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能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岗位各项工作任务。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凡未如实申报而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六)因违法受刑事处分者,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统一考试入学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不含业余、函授等成人教育)或参加省组织的自学考试获得本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符合本资格条件要求,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本资格:
(一)获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在本专业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二)获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在本专业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本资格:
(一)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二)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五)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取得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级资格者,申报本资格,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答辩判定其是否具备本专业知识水平和能力。
三、以上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第十条 外语条件
一、考试等级:凡申报本资格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B级考试。
二、有效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1997年以来职称外语考试B级成绩合格证书(成绩单),申报本资格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三、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一)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鉴定证明)。
(二)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三)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四)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A级或高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
(五)具备下列条件者:
1、获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
2、取得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含实用型、外观设计)。
(六)在县(不含市辖区)及以下所属单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
(七)1960年以前出生,或1977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八)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
四、1961至1965年出生的,外语成绩放宽到40分以上。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报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地级市以上的人员应取得4个模块,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三)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或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195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一、申报人员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主动接受以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继续教育内容分公共必修科目和专业必修科目。公共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为准,专业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确认为准。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省、部级以上科研究项目、重点新产品项目的科技攻关或研究开发的全过程的主要参加者,完成任务较好。
二、作为本行业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项目的主要参加者,能独立承担项目实施全过程和具有解决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曾参加市(厅)以上研究课题2项以上,并是单项研究报告的撰写人。
四、曾担任1项大型轻工工程项目或1项援外、境外中型轻工工程项目设计分项技术负责人。
五、曾担任2个中型或3个小型轻工工程项目设计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其中担任过1项工程技术设计代表),或1个援外、境外中型轻工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并在工程项目中发挥较好作用。
六、掌握本专业生产技术或管理方法,曾负责或组织处理过生产技术和管理中出现的较复杂的问题2项以上,并取得较好效果。
七、曾参加本企业2项以上生产技术改造工作,成绩较突出。
八、曾承担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2项以上,并取得较显著成绩。
九、曾在援外、境外本专业工程项目中承担专业生产技术、生产管理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
十、曾在降低原材料、能源消耗、提高产品质量、加强设备管理和维修、促进营销工作中,取得较显著成绩。
十一、曾参加引进项目工作中的管理,在消化、吸收创新过程中,取得较显著成绩。
十二、曾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编写企业标准、技术规范、规程或管理规定,实施效果良好。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市(厅)级以上工程类技术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本专业发明专利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发明人)。
四、完成研究开发或成果推广项目1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专家组认可。
五、承担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项目2项以上,并经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专家组论证审查通过。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本专业生产技术改造或技术攻关项目1项以上,经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专家组认可。
七、在生产、技术管理中采取了有效措施,使本企业产品水平、产品质量、企业管理有明显提高和改进,经济效益较显著,并经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专家组认可。
八、在援外、境外轻工工程项目中,获当地政府部门或派遣单位的奖励、表彰。
第十五条 论文、著作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刊号)及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SN刊号(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刊物,或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BN书号(国际统一书号)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出版与本专业岗位工作相关的,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的本专业有一定水平(价值)的论文、著作,撰写有一定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合作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二、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及在地级市以上学术、技术会议宣读且结集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以证明材料为准)。
四、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及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申报人虽不具备第九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规定的要求,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在学术或技术上有较大突破,取得显著业绩成果,并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本资格:
一、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获优秀等次1次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或县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或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获有一定价值或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轻工工程各专业工程师资格按下表所列专业分别设工程、设备、工艺、检验、技术管理、质量管理6种规范专业岗位名称。如造纸专业,分别称:造纸工程专业工程师、造纸设备专业工程师、造纸工艺专业工程师、造纸检验专业工程师、造纸技术管理专业工程师、造纸质量管理专业工程师,级别为中级。
序 | 工业部门名称 | 专业名称 | 包含的主要范围 |
1 | 造纸工业 | 造纸 | 制浆、造纸 |
2 | 日用机械工业 | 日用机械 | 自行车、缝制机械、钟表及配件 |
3 | 日用硅酸盐工业 | 日用陶瓷 | 日用陶瓷 |
卫生陶瓷 | 卫生陶瓷 | ||
日用硅酸盐 | 日用玻璃器制品、玻璃和陶瓷窑炉及专用耐火材料、搪瓷制品 | ||
4 | 日用化学制品工业 | 日用化工 | 洗涤用品、电池、化妆品、香料、香精、牙膏、涂料、油墨、蜡制品、火柴、三胶(骨胶、皮胶、明胶) |
5 | 食品工业 | 制糖 | 制糖 |
食品 | 焙烤食品、罐头、乳品、食品添加剂、饮料、方便食品、米面制品、腌制食品、肉禽水产加工食品、蔬果加工食品、保健食品、调味食品、蜂产品 | ||
发酵 | 发酵制品、酿酒、酒精、发酵调味品 | ||
6 | 粮油工业 | 粮食 | 粮食加工、粮食储藏与害虫防治、粮食综合利用制品、粮食储运装备 |
食用油脂 | 食用油脂加工、食用油脂综合利用、食用油脂储运装备 | ||
7 | 制盐工业 | 制盐 | 制盐、盐制品 |
8 | 烟草工业 | 烟草 | 卷烟、雪茄烟、鼻烟、复烤烟叶 |
9 | 皮革毛皮制品工业 | 皮革毛皮制品 | 皮革毛皮加工、羽绒制品加工 |
10 | 家具工业 | 家具 | 家具 |
11 | 文教体育用品工业 | 文教用品 | 文教用品 |
体育器材 | 体育器材与用品 | ||
乐器 | 乐器 | ||
12 | 燃气器具工业 | 燃气器具 | 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具、燃气用具、燃气专用配件 |
13 | 光学、感光器材及材料工业 | 光学制品 | 照相机、摄录机、眼镜及配件 |
感光材料 | 胶卷、相纸、X光片等感光材料制品 | ||
14 | 塑料制品工业 | 塑料制品 | 塑料制品 |
15 | 五金制品工业 | 五金、金属制品 | 五金、金属制品 |
16 | 家用电器工业 | 家用电器 | 家用电器制品、家用电器配件 |
17 | 照明器具工业 | 照明器具、电光源 | 照明器具、电光源、灯泡、LED |
18 | 衡器工业 | 衡器 | 衡器具生产与软件、程序开发 |
19 | 玩具工业 | 玩具 | 玩具及配件制造生产、玩具程序与软件开发 |
20 | 室内装饰工业 | 室内装饰 | 室内装饰装潢材料与器具生产、室内装饰装潢工程 |
21 | 日用杂品工业 | 日用杂品 | 日用杂品、木制品、藤棕竹草制品、徽章制品 |
22 | 轻工包装与印刷工业 | 轻工包装与印刷 | 轻工包装、轻工印刷材料生产、印刷图文信息处理 |
23 | 轻工仪器仪表工业 | 轻工仪器、仪表 | 轻工仪器、仪表 |
24 | 轻工装备与工程 工业 | 轻工机械装备 | 轻工机械、轻工设备、轻工模具 |
轻工热电装备 | 轻工热电装备生产、安装、运行、控制 | ||
轻工制冷装备 | 轻工制冷装备、生产、安装、运行与控制 | ||
25 | 轻工电气工业 | 轻工电气 | 轻工电气装备生产、安装、运行与控制 |
26 | 食品生物技术工业 | 食品生物技术 | 基因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蛋白质工程、发酵工程 |
27 | 饮用水及水处理 工业 | 饮用水及水处理 | 饮用水、水质处理、海水淡化、轻工以及排水工程 |
第十八条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2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作为申报本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2个资格,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在本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提交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是否具备本专业资格条件的要求,应由政府人事部门设置的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评审范围,降低申报评审的标准和条件,不得违反申报评审(考核认定)程序。凡违反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一条 本专业资格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附录。
第二十二条 本资格条件由广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评审标准
第一条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助理工程师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文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应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方法,基本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有关法规;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对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有一定的了解,并能在实践中正确应用。
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应具有一定的本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具有完成一般性科研、设计、生产或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操作技能,以及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一般信息的能力。
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在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能结合本职工作,承担一般性工程技术项目,较好地完成分管工作任务,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能对专业工作实践作一般性的理论总结。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申报评审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以下简称本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的评审范围,提交真实可靠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和第三章第十四条要求的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申报程序申报。
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范围,或未达到本资格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程序的,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省直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评审或考核认定,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考核认定)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 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轻工业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轻工工程专业的应用科学研究、工程设计、规划设计、产品开发设计、生产工艺及轻工业设备设计、生产技术管理、轻工业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轻工业产品质量检测与监督认证、技术推广、综合利用、轻工业标准化及科技信息、轻工业生产环境保护等工程技术岗位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方可申报本资格。
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能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岗位各项工作任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术员资格后,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术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凡未如实申报而评审(考核认定)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一)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三)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四)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统一考试入学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不含业余、函授等成人教育)或参加省组织的自学考试获得本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符合本资格条件要求,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本资格:
(一)获得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在本专业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三)本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本资格: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取得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级资格者,申报本资格,须参加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以上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报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初次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
(二)取得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不含相关专业)。
(三)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四)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或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195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一、申报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术员资格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主动接受以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继续教育内容分公共必修科目和专业必修科目。公共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为准,专业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确认为准。政府人事部门作为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有权监督、检查、核实继续教育情况。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必须完成本岗位所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任务。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参与完成本单位科研项目、新产品开发研究项目1项以上。
(二)曾参与本专业小型工程项目的设计、安装调试或技术改造等1项以上。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术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县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县(局)级以上工程类技术成果奖等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获奖证书为准)。
三、参与完成本单位科研项目、小型工程项目获得一定的效益,受单位表彰。
四、充分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完成分管的工作任务,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较突出,获得同行的好评和单位认可
五、提出业务建设可行性建议或工作计划1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获得同行的好评和单位认可。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人虽不具备第九条“学历(学位)、资历”的规定的要求,但取得技术员资格以来,业绩显著,并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评审本资格:
一、取得技术员资格以来,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获优秀等次1次以上。
二、高中毕业后,经本专业知识培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县级以下单位为10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县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参与完成获有一定价值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1项。
(三)协助完成市(厅)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生产的产品、施工技术、工艺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好的技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得到有关方面鉴定认可。
(四)提出并被所在单位采纳应用的业务建设可行性建议或工作计划2项以上,获得同行的好评和单位认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广东省轻工工程各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按下表所列专业,分别设工程、设备、工艺、检验、技术管理、质量管理6种规范专业岗位名称。如造纸专业,分别为“造纸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造纸设备专业助理工程师”、“造纸工艺专业助理工程师”、“造纸检验专业助理工程师”、“造纸技术管理专业助理工程师”、“造纸质量管理专业助理工程师”,级别为助理级。
序 | 工业部门名称 | 专业名称 | 包含的主要范围 |
1 | 造纸工业 | 造纸 | 制浆、造纸 |
2 | 日用机械工业 | 日用机械 | 自行车、缝制机械、钟表及配件 |
3 | 日用硅酸盐工业 | 日用陶瓷 | 日用陶瓷 |
卫生陶瓷 | 卫生陶瓷 | ||
日用硅酸盐 | 日用玻璃器制品、玻璃和陶瓷窑炉及专用耐火材料、搪瓷制品 | ||
4 | 日用化学制品工业 | 日用化工 | 洗涤用品、电池、化妆品、香料、香精、牙膏、涂料、油墨、蜡制品、火柴、三胶(骨胶、皮胶、明胶) |
5 | 食品工业 | 制糖 | 制糖 |
食品 | 焙烤食品、罐头、乳品、食品添加剂、饮料、方便食品、米面制品、腌制食品、肉禽水产加工食品、蔬果加工食品、保健食品、调味食品、蜂产品 | ||
发酵 | 发酵制品、酿酒、酒精、发酵调味品 | ||
6 | 粮油工业 | 粮食 | 粮食加工、粮食储藏与害虫防治、粮食综合利用制品、粮食储运装备 |
食用油脂 | 食用油脂加工、食用油脂综合利用、食用油脂储运装备 | ||
7 | 制盐工业 | 制盐 | 制盐、盐制品 |
8 | 烟草工业 | 烟草 | 卷烟、雪茄烟、鼻烟、复烤烟叶 |
9 | 皮革毛皮制品工业 | 皮革毛皮制品 | 皮革毛皮加工、羽绒制品加工 |
10 | 家具工业 | 家具 | 家具 |
11 | 文教体育用品工业 | 文教用品 | 文教用品 |
体育器材 | 体育器材与用品 | ||
乐器 | 乐器 | ||
12 | 燃气器具工业 | 燃气器具 | 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具、燃气用具、燃气专用配件 |
13 | 光学、感光器材及材料工业 | 光学制品 | 照相机、摄录机、眼镜及配件 |
感光材料 | 胶卷、相纸、X光片等感光材料制品 | ||
14 | 塑料制品工业 | 塑料制品 | 塑料制品 |
15 | 五金制品工业 | 五金、金属制品 | 五金、金属制品 |
16 | 家用电器工业 | 家用电器 | 家用电器制品、家用电器配件 |
17 | 照明器具工业 | 照明器具、电光源 | 照明器具、电光源、灯泡、LED |
18 | 衡器工业 | 衡器 | 衡器具生产与软件、程序开发 |
19 | 玩具工业 | 玩具 | 玩具及配件制造生产、玩具程序与软件开发 |
20 | 室内装饰工业 | 室内装饰 | 室内装饰装潢材料与器具生产、室内装饰装潢工程 |
21 | 日用杂品工业 | 日用杂品 | 日用杂品、木制品、藤棕竹草制品、徽章制品 |
22 | 轻工包装与印刷工业 | 轻工包装与印刷 | 轻工包装、轻工印刷材料生产、印刷图文信息处理 |
23 | 轻工仪器仪表工业 | 轻工仪器、仪表 | 轻工仪器、仪表 |
24 | 轻工装备与工程 工业 | 轻工机械装备 | 轻工机械、轻工设备、轻工模具 |
轻工热电装备 | 轻工热电装备生产、安装、运行、控制 | ||
轻工制冷装备 | 轻工制冷装备、生产、安装、运行与控制 | ||
25 | 轻工电气工业 | 轻工电气 | 轻工电气装备生产、安装、运行与控制 |
26 | 食品生物技术工业 | 食品生物技术 | 基因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蛋白质工程、发酵工程 |
27 | 饮用水及水处理 工业 | 饮用水及水处理 | 饮用水、水质处理、海水淡化、轻工以及排水工程 |
第十六条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材料的时效为取得技术员资格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2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作为申报本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2个资格,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在本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提交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是否具备本专业资格条件的要求,由政府人事部门设置的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评审范围,降低申报评审的标准和条件,不得违反申报评审(考核认定)程序。凡违反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十九条 本专业资格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附录。
第二十条 本资格条件由广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技术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评审标准
第一条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技术员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技术员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技术员必须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方法,基本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有关法规;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对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有所了解,并能在实践中加以应用。
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技术员应具有完成本专业辅助性业务工作或一般性技术操作的实际能力。
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技术员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一定的工作成绩,得到单位的认可。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申报评审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审(考核认定)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技术员资格(以下简称本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的评审范围,提交真实可靠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要求的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申报程序申报。
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范围,或未达到本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程序的,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省直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评审或考核认定,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考核认定)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 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轻工业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轻工工程专业的应用科学研究、工程设计、规划设计、产品开发设计、生产工艺及轻工业设备设计、生产技术管理、轻工业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轻工业产品质量检测与监督认证、技术推广、综合利用、轻工业标准化及科技信息、轻工业生产环境保护等工程技术岗位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方可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本资格。
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能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岗位各项工作任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凡未如实申报而评审(考核认定)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一)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三)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四)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统一考试入学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不含业余、函授等成人教育)或参加省组织的自学考试获得本专业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符合本资格条件要求,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申请考核认定本资格:
(一)本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在本专业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本专业中专毕业,在本专业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本资格: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三)高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取得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申报本资格,须参加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以上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报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初次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
(二)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三)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四)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或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195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一、申报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主动接受以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继续教育内容分公共必修科目和专业必修科目。公共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为准,专业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确认为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必须完成本岗位所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任务。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协助完成本单位科研项目、新产品开发研究项目1项以上。
(二)曾协助完成本专业小型工程项目的设计、安装调试、技术改造等辅助性业务工作或一般性技术操作工作1项以上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能根据岗位工作需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所承担的本专业辅助性的技术工作或一般性技术管理工作,取得一定的工作成绩,得到单位的认可。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广东省轻工工程各专业技术员资格按下表所列专业,分别设工程、设备、工艺、检验、技术管理、质量管理6种规范专业岗位名称。如造纸专业,分别为“造纸工程专业技术员”、“造纸设备专业技术员”、“造纸工艺专业技术员”、“造纸检验专业技术员”、“造纸技术管理专业技术员”、“造纸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员”,级别为员级。
序 | 工业部门名称 | 专业名称 | 包含的主要范围 |
1 | 造纸工业 | 造纸 | 制浆、造纸 |
2 | 日用机械工业 | 日用机械 | 自行车、缝制机械、钟表及配件 |
3 | 日用硅酸盐工业 | 日用陶瓷 | 日用陶瓷 |
卫生陶瓷 | 卫生陶瓷 | ||
日用硅酸盐 | 日用玻璃器制品、玻璃和陶瓷窑炉及专用耐火材料、搪瓷制品 | ||
4 | 日用化学制品工业 | 日用化工 | 洗涤用品、电池、化妆品、香料、香精、牙膏、涂料、油墨、蜡制品、火柴、三胶(骨胶、皮胶、明胶) |
5 | 食品工业 | 制糖 | 制糖 |
食品 | 焙烤食品、罐头、乳品、食品添加剂、饮料、方便食品、米面制品、腌制食品、肉禽水产加工食品、蔬果加工食品、保健食品、调味食品、蜂产品 | ||
发酵 | 发酵制品、酿酒、酒精、发酵调味品 | ||
6 | 粮油工业 | 粮食 | 粮食加工、粮食储藏与害虫防治、粮食综合利用制品、粮食储运装备 |
食用油脂 | 食用油脂加工、食用油脂综合利用、食用油脂储运装备 | ||
7 | 制盐工业 | 制盐 | 制盐、盐制品 |
8 | 烟草工业 | 烟草 | 卷烟、雪茄烟、鼻烟、复烤烟叶 |
9 | 皮革毛皮制品工业 | 皮革毛皮制品 | 皮革毛皮加工、羽绒制品加工 |
10 | 家具工业 | 家具 | 家具 |
11 | 文教体育用品工业 | 文教用品 | 文教用品 |
体育器材 | 体育器材与用品 | ||
乐器 | 乐器 | ||
12 | 燃气器具工业 | 燃气器具 | 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具、燃气用具、燃气专用配件 |
13 | 光学、感光器材及材料工业 | 光学制品 | 照相机、摄录机、眼镜及配件 |
感光材料 | 胶卷、相纸、X光片等感光材料制品 | ||
14 | 塑料制品工业 | 塑料制品 | 塑料制品 |
15 | 五金制品工业 | 五金、金属制品 | 五金、金属制品 |
16 | 家用电器工业 | 家用电器 | 家用电器制品、家用电器配件 |
17 | 照明器具工业 | 照明器具、电光源 | 照明器具、电光源、灯泡、LED |
18 | 衡器工业 | 衡器 | 衡器具生产与软件、程序开发 |
19 | 玩具工业 | 玩具 | 玩具及配件制造生产、玩具程序与软件开发 |
20 | 室内装饰工业 | 室内装饰 | 室内装饰装潢材料与器具生产、室内装饰装潢工程 |
21 | 日用杂品工业 | 日用杂品 | 日用杂品、木制品、藤棕竹草制品、徽章制品 |
22 | 轻工包装与印刷工业 | 轻工包装与印刷 | 轻工包装、轻工印刷材料生产、印刷图文信息处理 |
23 | 轻工仪器仪表工业 | 轻工仪器、仪表 | 轻工仪器、仪表 |
24 | 轻工装备与工程 工业 | 轻工机械装备 | 轻工机械、轻工设备、轻工模具 |
轻工热电装备 | 轻工热电装备生产、安装、运行、控制 | ||
轻工制冷装备 | 轻工制冷装备、生产、安装、运行与控制 | ||
25 | 轻工电气工业 | 轻工电气 | 轻工电气装备生产、安装、运行与控制 |
26 | 食品生物技术工业 | 食品生物技术 | 基因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蛋白质工程、发酵工程 |
27 | 饮用水及水处理 工业 | 饮用水及水处理 | 饮用水、水质处理、海水淡化、轻工以及排水工程 |
第十五条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材料的时效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2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作为申报本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2个资格,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是否具备本专业资格条件的要求,由政府人事部门设置的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评审范围,降低申报评审的标准和条件,不得违反申报评审(考核认定)程序。凡违反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十八条 本专业资格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附录。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由广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轻工行业指:造纸、日用机械、日用硅酸盐、日用化学制品、食品、粮油、制盐、烟草、皮革与皮制品、家具、文教体育用品、燃气器具、光学与感光器材及材料、塑料制品、五金制品、家用电器、照明器具、衡器、玩具、室内装饰、日用杂品、轻工包装与印刷、轻工仪器与仪表、轻工装备与工程、轻工电气、食品生物技术、饮用水及水处理工业等。
2、本专业:指轻工工程专业。
3、本资格:分别指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
4、突出贡献人员:指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入选者。
5、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3年以上”含3年。
6、市级:指行政区划为地级市以上市(不含直辖市)。
7、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得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未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招生的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能作为评审的学历依据。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本学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之间视同相近专业;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之间视同本专业(或相同专业)。
8、资历:指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起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9、系统掌握:指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10、掌握:指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11、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12、了解:知其大意。
13、发明专利:指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
14、项目(课题):指国家、省(部)、市(厅)、县及本单位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项目(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型级别按行业的有关技术和规范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标准的,可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
既无获奖且未被推广应用的,或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项目(课题),或已批准立项,但仍未进行开发(研究)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不能视为申报人已取得的业绩成果进行申报。
申报人非科研项目(课题)批准机关核准批复的项目(课题)组成员,不能视为参与该项目(课题)开发(研究)的业绩成果进行申报。
15、技术水平: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一般指通过考试、答辩及专家评审、鉴定认定的水平、能力。
16、重大科技成果:指对国家或本地区科技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成果
17、科技成果奖项:指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科技贡献奖、优秀新产品奖、火炬奖、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等。其中2003年以前的厅级科技成果奖项可视为市级科技成果奖项。
18、工程类技术成果奖项: 指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优秀工程奖、优秀设计奖、全优工程奖、优秀勘察奖等。
19、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以奖励证书为准,前X名以奖励证书排序为准)。若有些奖项无法提交个人奖励证书的,应提供获奖项目奖励证书(集体)、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及获奖成果报告的责任表或颁奖部门的认可获奖排名的证明。
20、主要技术贡献者:指在技术项目(技术工作任务)中,承担主要或关键工作,提出和应用新方法、新方案,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的工程技术人员。
21、主要技术负责人:指负责该项目的全面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任务和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及疑难问题,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并对技术工作负直接责任的主要领导人(含负责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科技试验、产品设计等工作的技术主持、主管人员)。
22、主要完成人:指在完成技术项目(技术工作任务)中的项目(任务)责任人及承担关键或重要技术任务的分项技术主管或技术骨干。从事辅助性工作任务的人员,不能视为主要完成人
23、技术骨干:指在完成技术项目(技术工作任务)全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和不可缺少的工程技术人员
24、参与人员:指在项目组内,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的领导或带领下,参加项目全过程并承担辅助工作的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所列名单中,排序不限。
25、独立完成:是指承担某项工作完全由个人单独完成。
26、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指对技术责任事故负直接责任的人员。
27、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
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重大效益:是指达到全国同行先进水平。
28、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29、重大工程技术(或专业工作)项目:指重要的大型项目。
30、重点项目:一般指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的项目。
31、大、中、小型项目: 指按轻工业具体工业部门划分标准执行。
32、关键技术问题:是指在本专业领域中重要的技术,在完成项目任务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技术问题。
33、疑难问题:指大型工程(或专业技术项目)中出现暂不分明,难以确定的,无现成办法可解决的技术难题,须通过分析探索、科研试验等手段才能找出解决办法的问题。
34、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的全新产品;或者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包括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开发研制,尚未经政府有关方面认定,但已投产1年以内的新产品。
35、学术专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36、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是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应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37、交流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大会上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书、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须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38、主要作者、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占总字数的20%以上。
39、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占总字数的10%以上。
二、申报评审程序
申报评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人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有关申报评审表格,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按要求提交数量、质量符合本资格条件规定的申报评审材料,缴纳评审费。申报人必须保证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收到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应按规定逐一进行核对,提出审核评价意见,并按规定进行公示7天以上,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核查,如实填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
(三)按属地管理原则,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根据管理权限将审核合格的申报评审材料,以及《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按时报所属县、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厅(局)人事部门审核。
(四)所属县、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厅(局)人事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根据评审权限,由申报人所属县、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厅(局)人事部门将申报评审材料加盖骑缝章后集中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如属委托评审须由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厅、局出具委托书)。
(五)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对申报程序、条件及申报评审材料数量等进行审查后,将符合规定的申报评审材料提交评委会评审,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评审材料按原渠道退回。
(六)评审评委会必须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及资格条件的评审标准、申报条件的规定进行综合评价,并通过无记名投票予以确认。
(七)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按规定要求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公告转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7天以上。公示期满后,申报人所在单位如实填报《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返回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评审未通过人员则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按规定将《评审结果通知书》发给评审未通过人员本人。
(八)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将《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报告》,以及评审通过人员的《广东省 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发证表》、《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广东省 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以及评审通过人员信息数据报专业技术资格核准机关审核。
(九)经专业技术资格核准机关审核同意的,发给资格证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不予核准通知书》。
三、申报评审材料要求
申报人必须认真对照本资格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的要求,提交下列申报评审材料:
1、按要求如实填写《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1份。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2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还应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还应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
2、按要求如实填写《广东省 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高级一式20份、中级一式15份、初级一式10份,其中原件1份。
3、按要求如实填写《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1份及其数据文件。
4、提交大1寸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1张,并贴在《贴资格证相片页》上。
5、提交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报告》。高级(3000字以内)一式10份;中、初级(2000字以内)一式5份。主要对取得现资格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学历、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及时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及取得业绩成果情况、专业特长及经验体会、今后努力方向等。
6、按要求如实填写《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1份(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填报)。
7、对照评审范围的要求,在《评审表》等表格的相应栏目上,准确填写申报专业及资格名称。
8、对照思想品德标准与条件的要求,提交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各年度《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1份(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从人事档案中复印),并将各年度考核结果准确填入“评审表”相应栏目处。
9、对照知识水平和学历(学位)、资历标准与条件的要求,提交学历(学位)证书、非学历教育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等复印件各1份,贴在《证书证明材料》相应粘贴页上。
10、对照外语条件的要求,提交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书(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并贴在《证书证明材料》相应粘贴页上。
11、对照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的要求,提交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效成绩证书(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并贴在《证书证明材料》相应粘贴页上。
12、对照继续教育条件的要求,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完成继续教育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并贴在《证书证明材料》相应粘贴页上。
13、对照经历(能力)标准与条件的要求,提交反映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与业绩成果材料一起装订成册。
14、对照专业工作业绩成果标准与条件的要求,提交经单位核实确认的业绩成果(如获奖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等)的证书(证明)及佐证材料复印件各1份。对科研立项课题(项目),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结题报告或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用“业绩成果”封面页装订成册。
15、对照论文、著作条件的要求,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或著作原件及相关证书。
16、破格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对照“破格申报条件”,提交相关的破格申报材料。
17、提交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时,须经本单位人事部门验证、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并按要求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主题词:人事 专业技术资格 轻工工程△ 通知
广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8年11月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