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事局文件
穗人发〔2008〕71号
关于职称业务行政事务性工作委托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广州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为建立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服务体系,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我局决定将下列职称业务行政事务性工作委托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广州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职称业务的行政审批权仍由我局统一行使,其行政审批(核)职能仍由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履行。
一、高、中级评委会评委库的组建、调整、评委的遴选与管理;
二、高、中级评委会评委的抽取与年度考核;
三、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评审确认、考试确认;
四、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考核认定;
五、专业技术人员普查换证(登记);
六、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更正、更换、遗失补发;
七、专业技术、职业(执业)资格证书鉴定;
八、有关考试合格人员发证前复核。
今后,上述有关业务的办理,请按照职称政策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到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广州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办公地址:广州市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8楼,传真:83516920,内设机构及有关办公电话:
内设机构名称 |
办公地点 |
联系电话 |
监督、投诉 |
8楼 |
83546229 |
评审部 |
8楼 |
83544599、83517107 |
专家部 |
8楼 |
83543605-212 |
办事窗口 |
1楼 |
83551200、83553813、83568002(传真) |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