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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我市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9-07-20 11:20 信息来源: 广州市人事局 浏览字号:

广州市人事局文件 

 穗人发〔2009〕88号


关于做好2009年我市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教育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7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我省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09〕62号)的精神,为做好2009年我市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条件

   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评审范围包括全市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校外教育机构以及市、区(县级市)教研室从事小学(幼儿)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和教研员。申报条件按照《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资格条件》)的规定执行。

   二、推荐名额

   为提高评审工作质量,试点工作采取定额推荐、集中评审的办法进行。原则上以各区(县级市)实有在职教师人数为基数,适当考虑各地基础教育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水平状况确定推荐名额。根据省的安排,今年我市向省推荐名额共30名,各区(县级市)及市直有关单位向市推荐名额共4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1)。各区、县级市及市直有关单位在推荐人选时,适当向一线教师倾斜,对已获得小学特级教师、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教师荣誉称号的教师和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10年以上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三、推荐办法和程序

   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评审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推荐程序如下:

   (一)在申报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各学校(单位)严格根据《资格条件》的规定,向所属区(县级市)教育局、市直有关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的申报材料须在本单位公示7天以上,并由单位如实填写《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连同申报材料上报所属区(县级市)教育局、市直有关单位。

   (二)区(县级市)人事局、教育局按照市分配的名额,确定推荐上报人选,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市教育局职改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推荐人选直接报市教育局职改部门。

   (三)市人事局、教育局按照省分配的名额,采取评审的方式确定推荐上报省教育厅的等额人选;经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市教育局将申报材料加盖骑缝章集中报送省教育厅。

   (四)省教育厅组建的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评审委员会,对各地(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人员返回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7天以上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和市直有关单位应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报告》,连同报批材料和信息数据报市教育局职改部门集中后报省教育厅。

   (五)省人事厅对评审通过人员报批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发给资格证书,连同评审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申报人所在单位。

   四、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即申报评审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者每人交纳580元评审费。经市评审确定的30名推荐人选应交纳评审费,评审费先由各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职改部门集中,于今年10月份凭市教育局职改部门开具的《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到市内工商银行缴交,再由市教育局职改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将评审费上缴省教育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高度重视,有关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评审试点工作和《资格条件》等政策宣传要覆盖辖区内所有教育单位(含部门办、民办小学和幼儿园),并在有关网站公开。各学校(单位)应组织广大教师及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资格条件》等政策,准确理解《资格条件》的具体内容。

   (二)坚持“三公一优”的推荐原则。申报人均须进行公开述职,公开述职一般要求在本单位全体人员大会上进行。述职的有关情况(会议范围、参加人数等)须由单位领导在申报表“公开述职情况栏”中填写清楚。学校在推荐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广泛听取意见,经民主推荐、集体讨论研究、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推荐上报人选。

   各区(县级市)人事、教育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按规范的程序共同研究确定推荐上报人选,认真做好推荐人选的材料审核和报送工作。

   (三)评委会评审推荐。各区(县级市)和市直有关单位向市推荐名额不等同于向省推荐名额。同时,不预先设定各单位向省推荐名额。市人事局、教育局将成立推荐评审委员会,对各区(县级市)和市直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并确定最终30名向省推荐人选。评审时要严格掌握条件,认真审核材料,坚持客观公正、宁缺勿滥、好中选优的原则,切实保证推荐报省评审人员的质量。

   (四)采用网上申报。请申报人及各有关单位登录中国广州人事网(http://www.gzpi.gov.cn)“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和审核,具体操作方法参照市教育评估中心网(http://www.gzedupg.com)——职称评审——申报指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系统个人网上申报指南”和“单位网上审核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操作指南”。

   (五)报送材料时间。为确保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和市直有关单位务必于2009年9月10日之前将下述材料报送市教育评估中心302室(环市东路天胜村16号之二,联系人:黄华、何文革,电话:83495159),逾期不予受理。

   1.《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基础教育系统)》(附件2,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双面打印)一式1份。

   2.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有关获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式1份(复印件经工作单位与主管部门审核后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经办人须签名)。

   3.送审论文、论著原件一式1份。

   4.个人述职报告、证明材料等原件一式1份。

   5.《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评审推荐表》(附件3,统一使用A3规格纸张单面打印)一式30份。

   6.《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附件4,统一使用A3规格纸张单面打印)一式1份。

   7.《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附件5,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单面打印)一式1份。

   8.《2009年申报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人员名册》(附件6,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单面打印,需存为Word文档并上报数据盘)一式1份。

   9.请各单位在整理上报材料时按附件10《申报小高(副高级)级资格送评材料目录》顺序装订。

   材料1-7全部放入申报人材料袋中,材料8在报送材料时统一交给工作人员。

   本通知除附件1外不随文下发,其他附件可在市教育评估中心网(http://www.gzedupg.com)下载。

   附件:

   1. 推荐评审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名额分配表(向市推荐)

   2. 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基础教育系统)

   3. 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评审推荐表

   4.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5. 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

   6. 2009年申报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人员名册

   7.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

   8. 业绩、成果材料封面

  9.证书、证明材料封面

   10.申报小高(副高级)级资格送评材料目录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附件1

 

推荐评审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名额分配表

(向市推荐)

(县级市)

推荐名额

(人)

(县级市)

推荐名额

(人)

越秀区

5

萝岗区

1

海珠区

4

南沙区

1

荔湾区

4

花都区

3

天河区

3

增城市

3

白云区

3

从化市

3

番禺区

4

市直有关单位

3

黄埔区

3

合  计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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